麻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0日)
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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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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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1月10日在麻山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 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我院在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区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强化政治引领,服务中心大局,深耕检察主业,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服务中心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牵头成立消毒消杀专班,检察长担任专班班长,组建消毒消杀队伍36人,常态化承担消毒消杀、培训演练、督导检查等任务,开展终末消毒消杀5次、预防性消毒消杀17次;开展线上线下培训21次453人次、应急演练22次415人次;深入个体商户、企事业单位督导检查37次556处。全体干警全员参与,倾力投入一线防控,积极参与维护全民核酸现场秩序、社区入户排查、防疫执勤等工作,关键时刻经得住考验,为全区疫情防控做出了检察贡献。
——助力建设优质营商环境。积极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多措并举,深入寄递行业走访排查安全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有效保障物流寄递安全。深入麻山区天运石墨制品加工厂等民营企业走访6次,认真听取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个案法律服务。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深入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积极传递司法温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开展各类检察公开听证15次,让公平正义可观、可感、可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件。全力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开展“检察开放日”、关爱贫困留守儿童、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普法讲座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恪守监督职责,全力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稳中求进做优刑事检察。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3件78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9件16人,批准逮捕7件14人,不批准逮捕2件2人;审查起诉案件32件58人,移送起诉17件36人,不起诉9件11人,不起诉率30.6%;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2件4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7.87% ,确定性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均为100%。办理介入引导侦(调)查案件13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7件7人,办理侦查活动监督案件5件11人,建议均被公安机关采纳;自行补充侦查4件。
——高质高效做强民事检察。坚持实体与程序监督并重,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同比上升100%,协助市院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件。在法院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窗口”,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护,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件。
——双向履职做实行政检察。围绕促进依法行政目标,坚持既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办理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工作力度,协助市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件。与司法局建立了长效的资源共享、工作交流、协调和解等规范化工作机制,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件。
——因地制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8件,行政磋商4件,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终结审查1件,行政机关采纳22件,回复整改率100%。办理的耕地占用税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已挽回经济损失46万元。办理一起石墨企业违规堆放尾矿砂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监督其依法履职,该企业投入60余万元清运违规堆放尾矿砂1500余车,共计3万立方米,违规堆放尾矿砂行为得到了整改。
三、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素能
——全面加强政治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开展“质量建设年”和“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把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重中之重,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9次,会前学理论25次,到社区开展《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党的二十大精神等宣讲3次,开展“解放思想、振兴发展”专题研讨交流7次,举办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等专题读书班5次,在微信公众号设置二十大精神学习专栏。
——持续提高能力素质。聚焦重点业务内容,以提升办案质效为目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开展检察长讲党课3次,公检法律同堂培训、“传导式”业务培训各1次,“业务大讲堂”12次,“比武练兵”13次,全面提升干警的履职能力。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干警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观看《抗美援朝精神》和《长征精神》视频,集中学习“东北四大精神”,开展党史学习专题研讨等活动。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廉政风险。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和参观廉政基地等形式,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考勤、季度考评、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作为干警晋级晋升、提拔使用、评先晋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规范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68件。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通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办理的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省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汇编》,并在《龙之剑》杂志发表;制发的“维护受家暴妇女权益”检察建议为全省首例,并入选省院“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典型案例;办理的尾矿砂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经验在检察日报发表。1名干警在市检察院举办的首届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业务竞赛中荣获“全市公益诉讼业务能手”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区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院干警,向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工作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不足:法律监督职责发挥还不充分,刑事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公益诉讼职能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不高。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依靠省市区委和上级院正确领导,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稳定,聚焦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旗帜鲜明将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深入开展最高检“质量建设年”和省委“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坚定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定期报告,重大敏感案事件随时报告。
二、强化检察队伍建设
持续强化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班子建设,着力抓好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综合运用好“检答网”平台解决法律难题,全面提升干警基本素能和业务水平;以检察人员考核评价为抓手,压紧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对检察干警进行精准监督,增强晋位争先意识;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三个规定”的有效落实,全面正风肃纪。
三、统筹推进“四大检察”
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继续保持并逐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高适用率,加大精准量刑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通过细化提前介入工作的措施,发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作用,持续优化“案-件比”;拓宽民行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大对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紧盯涉及民生民利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小专项活动,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联系平台,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和监督刚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找准公益诉讼切入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并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积极拓展等内等外领域线索,全面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
四、积极服务全区大局
围绕麻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重点工作,针对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扎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体现检察温度,牢记“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司法理念,公平公正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履行检察职责,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麻山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有关用语的说明
1.司法救助(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7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3页正数第8行):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检察建议(见报告第3页正数第12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见报告第4页正数第1行):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引发争议,通过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使行政争议得到妥善处理,化解争议的案件。
5.公益诉讼(见报告第4页正数第2行):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6.“三个规定”(见报告第5页正数第11行):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7.认罪认罚从宽(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6行):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8.案-件比(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4行):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件”则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一“件”,从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会形成数个甚至十几个“件”数。“比”就是“案”与“件”的比例。“案-件比”越高,说明办案周期越长,就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甚至引发对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的质疑。对此,检察机关内部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降低“案-件比”,缩短办案时间,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现老百姓主张法律公道不求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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