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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权利义务须知

时间:2020-09-07

来源:鸡冠区人民检察院龙剑网

录入:张宏宇

审核:辛增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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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民事侵权,但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有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
申请国家救助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或者医疗诊断结论或者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四)生活困难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和拟救助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五)其它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我院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应及时书面催告其补充;经书面催告,申请人仍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救助。
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在救助金核拨后应亲自到场签字领取救助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可由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后领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领取救助金后应如实填写《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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